第103章(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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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亦不符合秦代实

  际因此,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冗爵”还是军

  功爵皆得用以除戍,当能说明秦代的“冗爵”与

  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

  大都有上造爵来看,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

  有爵位,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

  级的爵位即可。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冗爵”,

  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也可说明“冗爵”

  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

  需说明的是,岳麓秦简规定“冗爵”的授

  予不得超过二级,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岳麓

  秦简(伍)》173/1849规定:“能捕以城邑反及智

  (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级,赐钱五万,诇

  吏,吏捕得之,购钱五万。”174/1892:“受爵者毋

  过大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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