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3 / 6)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戍四岁”,整理者疑“爵”字为衍文,戍指戍边。5

  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

  戍边四年的惩处。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

  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6

  《岳

  麓秦简(陆)》16/1442+j69-1+j75-8+j69-2对县

  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百人到不盈千

  人,夺爵各一级;千人以上,夺各二级。其毋爵

  者,令以卒戍新地,级四……”7

  “级四”后缺简,

  但应可补充为“级四岁”。也就是说,秦代若被官

  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

  新地四岁以抵偿,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

  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再者,对照前引“冗爵除

  戍”的相关规定,秦代可用“冗爵”除戍,若规定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