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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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步兵防守筑垒地域和支撑点;

  (4)以步兵防守在筑垒地域和支撑点外面的所有单个哨所(如海岸哨所、空情报知哨所);

  (5)以炮兵火力对付地面目标(在配置新的海岸炮兵连和调整现有海岸炮兵连的部署时,应优先考虑海战的要求);

  (6)应做好设施的防御准备、扩建和物资储备工作,以及设施外面单个哨所的防御准备和物资储备工作(包括配备实施防御所需要的武器、地雷、手榴弹、喷火器、障碍器材等等);

  (7)保持通信联络;

  (8)对防御任务范围内的战斗联合和步兵、炮兵训练进行检查。

  4、无论是地区指挥官还是地段司令 [ 译者注:地段司令和地区指挥官级别相当。 ] ,只要受领了防守某一海岸地段的任务,就可得到同样的指挥权。

  这种指挥官和地段司令,通常由第三条第1款指定的司令任命担负海岸防御任务的陆军师的师长(在克里特岛即任命“克里特岛要塞指挥官”)来担任。

  在各个地段或分地段,尤其是在空军和海军的特别基地,只要空军或海军的地区指挥官或司令担负的其他任务允许,就应把整个防御责任交给他们。

  5、海军部队和空军部队在作战方面归海军或空军指挥。但是,在敌人进攻海岸时,它们在自己战术作战能力的范围内,应根据主管防御事务的司令的要求来行动。因此,必须将它们编入情报交换系统,作为对它们进行使用的基础。应与它们的指挥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在海岸防御中,国防军各军种的特别任务:

  1、海军:

  (1)建立和保护海岸交通线;

  (2)训练和使用整个海岸炮兵,以对付敌海上目标;

  (3)使用海军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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