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咫尺或远方 第5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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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达油轮搁浅,向救助局求救。双方约定了救援方案和费率。
  救助局派出一艘过驳船,一艘救援船,一艘拖轮,前往事故现场。
  计划先由过驳船连接油管,转运原油,然后趁潮水最高位时,用拖轮将事故船拖离。
  但当原油转运三分之一时,事故船自重减轻,再加上涨潮水位升高,它自行脱困,驶离了事发地。
  所以就不付钱了?陆菲总算清楚了事情的首尾,更加觉得离谱。
  在船上工作过的人都知道,轮机一响,黄金万两。从船派出去的那一秒开始,就已经在产生成本,更不用说还有原油泄漏的环境风险,那么多救援人员、潜水队全程待命。就算事故船最后是自己开走的,救援费用理应按照原本约定的支付。
  在她眼中,这件事简单来说其实就两个字,赖账。
  再看那位叶行律师,此刻孤零零坐在长条桌后面,她都有点同情他了。
  估计被告公司和律所都知道此案必输无疑,所以派小朋友一个人千里迢迢地来广州出丑,小朋友也早早放弃了抵抗,案件事实统统承认,准备好独自承受大败局,说不定这趟出差回去还要被老板和当事人骂。
  但见他在这种境地下并没什么慌乱紧张的表现,或开口陈述事实,或低眉凝神整理资料,又有点佩服。
  虽然他跟她看起来天差地别,但在外讨生活,其实都不容易。
  第6章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法庭辩论开始。
  原告方面先发言,就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陈述意见。
  救助局的代理律师说:“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发当时,嘉达油轮主动向我方求援。因情况紧急,双方通过邮件约定救援方式和费率,并明确自救援船只出发开始计时收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亦视为书面形式,且其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此后,我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油轮成功脱浅,安全靠泊维修,总耗时长达六天,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老律师虽然一口广普,听着略费劲,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陆菲听他说完,觉得庭审进行到这里差不多就该结束了。既然双方约定白纸黑字,一方干活,另一方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还是救援性质的服务,人家救了你,你不千恩万谢倒也罢了,至少把钱付了呗。
  但该走的程序还是得走,她看向被告方的小朋友代理人,甚至带着一丝不忍。
  身披黑袍的叶行看起来更加孤冷,他略倾身,调整了一下话筒,不急不慢地开口:“船东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及其中约定的救援方式和费率均无异议……”
  陆菲以为他又要像法庭调查阶段那样滑跪了,但就在这个时候,他说了一个“但是”。
  “但是,”叶行说,“在驳船转运部分原油后,恰逢涨潮,嘉达油轮随水位升高脱浅。此时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此后嘉达油轮自行驶离,救助局也并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拖带作业,如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费率计费,对于船东一方显失公平。我方当时以及事后曾多次尝试与救助局重新协商,遗憾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庭结合实际情况,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计算救援费用。”
  陆菲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学过一点海商法的基础,此外也上过民法的公共课,这时候听得半懂不懂,完全没想到还有“情势变更”这个点,只觉他说得好像有几分道理,其实却又是为了讨价还价的诡辩。
  对庭双方早经过几次调解,救助局方面并不意外。于凯已在神游,可能只有她着急,就想听对面老律师如何还击。
  老律师不负她望,说:“嘉达油轮之所以能够脱浅,是因为救助局的驳船履行了转运原油的合同义务。此后虽未进行拖拽作业,但因事故船载脱浅后存在船体破裂的风险,我方拖轮全程护航,并派遣潜水队携带水下探查设备实时监控,救援队携带围油栏等应对原油泄露的装备现场待命,直至事故船安全靠泊维修。最终达成的合同目的不变,产生的设备运营成本和人员开支也并不比原救援方案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叶行却又道:“救助局作为国家设立的专业救助单位,其职责核心是保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其进行的护航、监控、待命等行为,是履行其法定行政职责和公益使命的一部分。我方船只实际也并未发生原油泄漏、污染海洋的情形。若救助局将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监控、预防性守护行为全部纳入商业化收费,无异于将公共安全责任变相转嫁给个别商业主体。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这番话,他仍是带着那种沉着的,几分超脱的态度说出来的。
  陆菲却已目瞪口呆,她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听过不少油轮泄漏的案例,知道那是多大的灾难。如果真的发生,船东也将面对巨额赔偿,相关人等还要负上刑事责任。
  事发当时,嘉达油轮向救助局求救,必定想到过这种可能的结果。此后从脱浅到安全靠泊的整个过程,他们享受了救助局提供的救援、护航和监控,规避了巨大的风险。即使真的发生泄漏,旁边有人有设备,马上可以控制污染范围,费用和责任都是可控的。结果等到脱险,他们翻脸不认人。
  此时再看叶行,她只觉错愕。讨生活不能挑案子,她是理解的,但何至于做到这一步?她甚至难以想象,一张好看的脸,怎么能说出这么不要脸的话来?
  老律师的回应也确实跟她想的差不多:“我方是事业单位,但出动大型专业船舶和设备会产生巨大的运营成本、能源消耗和人员开支。这些预防性措施是针对贵方特定危险的专属投入,保障的是贵方特定的财产利益,而非一般性的海上巡逻。占用我方有限的专业救助资源,理应对产生的成本进行补偿。公益属性不等于免费服务,否则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不堪重负,最终损害的是公共救助能力本身。”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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