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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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侦查部门就像帮助顾红星他们排查指纹一样,把这几枚指纹和所有因为卖淫、盗窃而被打击处理过的人的指纹进行了比对。这一项工作的工作量不小,但是他们发动了各分局的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一同进行,所以进展得很快,结果是没有比对上。

  最容易的破案路径没能走通,这让专案组觉得很可惜。不过他们没有放弃希望,他们决定从黄启生的背景调查入手。

  黄启生平时谈生意、做生意,说白了主要就是靠那一台小卖部的电话。而一个凡事都喜欢用电话的人,会形成一个思维定式。也就是说,他这次招妓,很可能就是利用电话联系了卖淫女或者龟公,约好时间、地点来进行的。

  所以侦查部门调取了黄启生在事发前几天的全部通话记录,逐一进行核对,排查。那个时候,不像二十一世纪,每个人一部手机,手机号码和人是对应的。那个年代的电话不多,一个电话号码却可以覆盖很多用户。比如一个胡同里住着十几户人家,而这些人家公用的电话,就放在胡同口;又如一个工厂宿舍门卫的电话,就可以覆盖整栋宿舍楼。

  这就给排查带来了一些麻烦。

  经过了海量的人员排查,最终侦查员把目标锁定在一个无业男青年吴俊身上。他住在一个胡同里,在事发前一天,也就是1月27日上午,黄启生主动拨通了胡同口的电话,找了这个吴俊。两个人在电话里说了什么,胡同门卫大爷不知道,因为这个吴俊打电话的时候,一般都会背着人,小声说话。

  抢夺:抢夺罪和抢劫罪不同。其一,抢夺罪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是以不对他人人身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为前提的。如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的财物,则构成抢劫罪。其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人自杀)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之所以怀疑这个吴俊,是因为他从事盗窃、抢夺 抢夺:抢夺罪和抢劫罪不同。其一,抢夺罪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是以不对他人人身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为前提的。如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的财物,则构成抢劫罪。其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人自杀)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等诸多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很多次。曾经有一次,一名卖淫女在卖淫的时候被抓了现行,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在门口把风的吴俊。也就是说,虽然不是很确凿,但有迹象显示这个吴俊可能在某个组织卖淫团伙里供职。

  可惜的是,这个吴俊是个不知道多少次“进宫”的“老油条”了。所以这次被警方叫来问话,态度非常嚣张。他说自己和黄启生联系,是因为他从黄启生那里买了一条烟,当时没货,后来进货了,黄启生就给他打电话去拿,可他还没去拿呢,黄启生就出事了。这一说辞,可以说是天衣无缝,而且警方其实没有掌握任何证据。

  接下来的时间,石大队派出他们探组的两名民警,24小时跟踪吴俊。因为如果凶手真的是吴俊带的卖淫女,那么出了这事情之后,有可能会联系吴俊,请求吴俊帮助她们逃脱。但不知道是吴俊太狡猾发现了跟踪民警,还是这两个卖淫女压根儿就没再找过吴俊,总之吴俊这条线索还是石沉大海了。

  当地警方没有放弃侦查,集合刑警支队、分局刑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的警力,派出专门人员不仅对指纹、电话联系人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排查,还分出两组人针对黄启生生前接触的人员以及案发现场附近的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

  黄启生干的毕竟是违法的勾当,所以对他生前接触人员的调查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可以说步步维艰,但公安部门不畏困难、层层解除阻碍,调查了大量人员,还顺势打掉了四五个销赃的团伙。可是,一直没有找出这个黄启生是联系什么人来招妓的。

  针对案发现场附近人员的调查就更难了。案发现场位于市区和郊区的接合部,鱼龙混杂,什么人都有,尤其是从事卖淫活动的“龟公”“小姐”不计其数。而且黄启生是晚上10点带人进入旅社,卖淫女是凌晨时分离开旅社的,这种时候大部分人都在家里睡觉,要想在现场周围找出目击者,可谓大海捞针。

  公安部门甚至还找出了很多“线人”,希望能从他们这里打听到一些传言。毕竟是闹出人命的大事,如果有人知情,说了出来,那么在这些人的“圈内”肯定会有所反映。

  然而,上述的工作做得很全面、细致,却没有取得任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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