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章 一连串的问题(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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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拥有不在场证明的人是:

  张叶、叶翎、医生——此外没有别人了。

  事件的时间顺序无法精准确定。

  但是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作案时间是在一点十分左右。

  等到专业的法医鉴定完之后,才能确定罪犯使用的手枪是否是找到的那一把。

  但是从目前的证据看,这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大。

  案发经过有可能是这样的:

  凶手是张叶和叶翎在娱乐船舱发生枪击事件的目击者,

  他注意到手枪掉进了长沙发的底下。

  等到娱乐船舱大厅中的人全部走掉之后,凶手进入大厅拿到了手枪。

  这个凶手的想法有可能是,使用张叶的东西,能够使大家误认为是张叶干的。

  基于这个理由,某些人的嫌疑可以自然的排除。

  有杀人动机的人可能有:

  律师:基于他犯有欺诈行为而得出的推测。

  有一定数量的证据可以支持这一推测,但不足以控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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