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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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如国会解散后选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六条、原内阁总辞职之后自动成为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五十七条、皇帝应在内阁总辞职之后三日内提名下一任总理大臣候选人组阁。

  第五十八条、总理大臣候选人受命组阁后应在十日内提请国会表决,如未及时提交表决或不能获得国会之认可,则宣告组阁失败。

  第五十九条、皇帝在提名候选人第一次组阁失败后三日内可再提名候选人组阁,此候选人既可为原候选人,也可为新候选人。

  第六十条、如皇帝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败的,则三日内需由国会推举出候选人组阁。

  第六十一条、若国会不能成功推举候选人组阁或候选人在十五日内组阁失败的,应由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下一届国会召开时为止。

  从53~61的各条充分反映了立法与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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