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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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

  五权虽然并存,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依照西洋宪政惯例,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但就如下围棋一般,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

  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九条、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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