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章(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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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和明朝一样,是允许老百姓去告御状的。”

  “告御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皇帝、王爷、皇子、高官出巡的时候,直接拦路跪在车架前控诉冤屈,还有一种是敲登闻鼓告御状。”

  “因为清朝规定告状必须受理,不受理的有罪,放在自己身上自然不能双标,所以御状也会有人专门跟进情况。”

  “同时,不管是不是御状,清朝都可以要求回避,对于有亲戚关系和师生官司、仇敌关系的都不可以参与审判。”

  【还是那句话,师生关系放在我们现代,能被一锅端】

  【特别是那种基础必修课大课,一个人给所有法学生上完这么课的老师上法庭……】

  “在此之外,清朝不允许私自刑讯,要求不可以刑讯当事人近亲属,认为近亲属不可能提供不利证言,不可以刑讯老幼残疾,算是人性的闪光,毕竟小孩子聋哑人什么的,可能真的就是不知道不记得,刑讯又有什么用处呢?”

  【那要是犯罪的就是老人或者小孩子呢?】

  【对啊!又不是做不到,老人和小孩子偷窃、诽谤什么的很常见】

  【前面的你们魔怔了吧?就算是老人或者小孩子犯罪的,也不能刑讯逼供啊!要是逼死人了呢?总不能为了几个罪犯逼死一大批老人孩子吧?本来刑讯就不对,你还想扩大范围】

  “清朝的会审制度分为秋审、朝审、热审,基本还是和明朝一样。”

  “在调解这一方面,清朝也照抄了明朝的作业,规定在户婚、田产、债务上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平息诉讼,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不用判决。”

  “因为清朝的判决文书需要引用律令原文正确,不然就会被认为是有罪,所以知县知府一类的官员非常喜欢调解的方式结案。”

  【这不就和我们现代终身责任制后调解率上升是一个道理?】

  【不想担责的心真的是古今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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