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荷米斯的报酬请求权:失而復得的时间(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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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第805条第2项规定:「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產上价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财產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

  我取下红底白点的发箍,烦躁地翻着开学当週购入的「小六法」,细读民法物权编的这条规定,实际上则是翻了好久才找到。试问:一个完全不懂法学的大一新生,怎有可能马上知道要适用的法条究竟躲在哪里?

  「十分之一也差不多要一万多元,时间果真是金钱。」

  我喝下一口冷掉的黑咖啡,看着窗外的人群叹息后而低语,心情色彩比咖啡更深沉。

  『乾脆上网买一支仿冒的假货。』

  我一度打算用貍猫换太子的b计画,可是这招可能会被妈妈给发现,毕竟她拥有不少这个牌子的单品。

  没想到我竟然要为实体与不存在的时间而同时大伤脑筋。韶安学长应该可以帮忙,可是……

  我的内心犹豫万分,两种念头不停拉扯。咖啡店内不停播放着西洋老歌,这些未被时间之流吞灭的旋律,完全无法传入我的脑中。

  父亲是现任的高级政务官,爷爷也曾当选过中央民意代表,外公担任过国立大学教授与地方政务官,目前有长辈也打算参选民代,算是沾有不少的政治血脉家族,因此爸妈的管教严格,我和弟弟从小就非常乖巧,完全听从父母的教诲指示,不曾惹过任何麻烦,但是也称不上有非常快乐幸福的童年。

  韶安学长乃某财团家族的老么,从小到大深受父母溺爱,想要什么就有什么,父母简直比阿拉丁神灯巨人更厉害,甚至买下一两支职业球队给他从美国唸完mba回台之后「玩」。

  当初和他也是透过交际宴会而认识,那时最开心的莫过于父亲了。毋庸多说,韶安学长家中拥有的财团也是世袭下的產物;放眼望去,台湾的财团哪个不是採「世袭制」?政治与财团都被垄断,其他人到底该怎么办?社会真的需要一道「无知之幕」才行。

  「亘荷,就当我们上辈子有烧好香,这样就轻松多了。」

  之前我们在餐厅约会时,我不禁吐出这个疑惑,韶安学长只是淡淡地如此回覆,接着拿出那只红底白点精品发箍送给我。

  那时我的包包里放着无意间购入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当代自由主义大师罗尔斯(johnrawls)的鉅着之一。除了文学小说之外,我打算把这本艰涩的论着当作课外读物消化─结果彻底消化不良,还產生了阅读上的胃食道逆流。

  「就算是真正的恋人,我也不要欠下情债。」我慌乱的内心如是暗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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