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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b,请问您认得这个物品吗?」他把那盒装在证物袋的火柴放在我面前。

  「是的,这是被告用来点火的工具,我们是同时发现铁槌和火柴的,当然上面也有被告的指纹。」我很有耐心地继续回答。

  他转向法官。

  「那检查方问完了。」他说。

  接下来我被迫坐在证人席上回答辩护方一些非常蠢的问题。

  滴答,滴答,二十分鐘过去,他们终于问完了,我走回后面的座位。

  滴答,滴答,一个小时过去了。

  滴答,滴答,又一个小时过去了。

  「被告请起立。」在过了那么久后法官终于开口。

  「根据今天听证下来的结果,依据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及三百五十三条,判定被告终身监禁,全案仍可上诉。休庭。」他说。

  真是谢天谢地我终于可以离开这个鬼地方了。

  拿起包包,我转身就走,几乎是小跑步跑到停车场。

  从包包里翻出钥匙,当我打开车门,准备坐上我的suv时,检察官向我走了过来。

  该死!我真不想在法庭以外的地方和他说话。

  「嘿!等等,为了庆祝今天的胜利,要一起去吃午饭吗?」他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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