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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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字下方是证明语:

  「依司法院卷宗九十三号施行法第四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向弗洛里户政局所为同性结婚之登记。」

  证明语正下方并排贴着两张照片。不是合照,背景布的颜色都不一样。

  北百川的照片,是他刚入绝噬局时搭档申请上的照片。赤鹫用的照片年代久远,像素不清,泛了黄。但即便如此,也掩盖不住相片上人像的绝代风华。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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