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4章(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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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张玮停顿了片刻,接着说道:“在构成上,需要满足三点,行为人具备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以及该结果是过失所致。”

  “而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三点。”

  张三和李四执行了放鞭炮的行为。

  放鞭炮导致了在池塘里游泳的王二死亡。

  两人事先并不知道王二在池塘里,且不知道王二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过失情形。

  三点全部满足。

  基本上是神仙难救,铁板钉钉的案件。

  而按照刑法。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调查,张三和李四与王二素不相识。

  往日无怨,近日无仇。

  基本上不存在蓄意杀人的可能。

  因此。

  属于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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