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了道医之后 第670节(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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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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