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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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我们市局对勾根云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复核鉴定。

  此案的初检鉴定人,永清县公安局的黄石法医向我介绍了初检鉴定的情况后说:

  “韩法医,依我看这个案子定他杀致死绝对没有问题。您看,”黄石指着鉴定书附

  本的照片对我说:“死者仰卧于地面上,尸身已经腐败,头颅从颈部与尸身完全分

  离。您再看这张,肛门在相当于表盘12点处还有一处刀伤呢。哦,您看这张,这个

  头颅是在距尸身一公里处的干沟里发现的。根据现场没有发现血泊和喷溅的血迹,

  尸体周围的幼苗枝条完好,地面上也没有发现挣扎搏斗的痕迹,我们认为抛尸和抛

  颅的现场都不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根据勾根云身材高大,一人难以制服,我们分析

  罪犯系多人作案;根据死者身上的钱物仍在,我们分析作案动机不是图财害命。这

  些分析都与罪犯的交代相吻合。”

  “嗯,听起来还是蛮有道理的。不过,咱们还是先看看尸体再说吧。”凭感觉,

  我认为这事儿并不像黄石说得那么简单。

  果然,我发现死者颈部及头部断面的边缘并不整齐,断端没有切割伤的特征。

  再仔细检验离断的头颈部骨骼,经过肉眼及借助于仪器观察都没有发现颈椎骨上有

  锐器留下的刃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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