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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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4月5日下午,江苏省高等法院开庭公审陈公博。

  庭长孙鸿霖询问姓名、年龄、籍贯等,陈一一置答。庭长又问:“你有很多财产吗?”陈公博想了想,答道:“我要是说没有财产,人家不相信。我要是说有财产,自己不会相信。我所可告人者:我没有房产,没有田产,更没有银行存折。所以,我是否有财产,还是请庭长调查吧!”旁听席上发出了笑声。庭长令陈公博站立一边,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就陈公博在任伪职期间祸国劣迹之最严重者,列举了他的10大罪状,那就是:缔结密约,辱国丧权;搜索物资,供给敌人;发行伪币,扰乱金融;认贼作父,宣言参战;抽集壮丁,为敌服役;公卖鸦片,毒化人民;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托词清乡,残害志士;官吏贪污,政以贿成;收编伪军,祸国殃民。这实际上就是汉奸集团犯下的主要罪行。

  陈公博不服。他从卷宗夹内取出所谓《八年回忆录》,操着广东口音念了一个多小时。接着,对10大罪状逐一加以辩解,说《起诉书》“不是割裂事实,就是摭拾谣言”,非但不承认有罪,反而认为自己的所为是为了对保全民族元气,而且这个目的也达到了,因此自己是有功的。庭长以大量的事实证据,驳斥了陈公博的辩解,还当庭播放了他在伪“满洲国”建国纪念日上的演讲录音。陈公博听到了自己的声音:“中日满三国应携手勇往前进,恭祝满洲国运昌旺!”

  将近晚上8点,庭长问陈公博还有什么可说。陈公博说:“检察官是江北口音,本人听不懂,唯其中有一言,使我非常感动,就是‘春秋责备贤者,非服不可’;本人当然不敢以贤者自比,可是我早就说过,无论法庭判我什么罪,我都绝对服从的。”他只剩下诡辩了。

  一周之后,江苏高等法院宣判陈公博死刑。并告陈公博如有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向最高法院上诉。陈公博听到宣判,脸色一灰,语无伦次地说:“本人在公审时,即已声明决不愿申辩及上诉,当时所以向检察官答辩,乃求内心之安定耳。感谢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所言的一切,可表明本人身体清白,人格清白,故本人无论被判何刑,均以绝对服从之态度接受,决不再行上诉。”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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