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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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将被告人的行为拆分为三个步骤,并且认为第二个步骤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完成,这是扩大了法条本身的意义。微博是一个全民皆可用的媒体,被告人在微博上发布内容的行为,本身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如果在被告人发布的内容中,对受害人曾有的行为,出现了不恰方的描述,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上升到刑事处罚,如危害社会安全类的犯罪。”

  “但是,仅仅发布受害人描述曾经行为本身的这一个行为,是不应该以敲诈勒索这个罪名来对待的。”

  “其二,关于犯罪故意。”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大v,她所带的流量本身就足以让人产生心理上的震慑从而主动给付钱财。辩护人对此观点,持反对态度。”

  “犯罪的故意,是指对我要去做这个犯罪行为这件事的明知,而非我对我自己身份和地位的明知。现有社会中,位高权重者会让人心生震慑,暴力犯罪者同样会让人心生害怕。甚至一个两百斤重的成年男人只是露出花臂想凉快一下而并无任何犯罪念头,在极端的情况下都会让胆小者主动往外掏钱,只求保一个平安。在这种情况下,花臂男又是否算作犯罪?”

  “辩护人希望法庭注意,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另一个身份,是校园欺凌的加害方。他们的内心是复杂的,得知当年的行为可能被曝光,他们会有愧疚,害怕,或许还会后悔。对于他们的心理,不能以一般人来作为评论。”

  “被告人发布的微博内容,对于一般人,并不会产生威慑和恐惧,也不会主动给被告人打钱以求安宁。但李某五人因为自己昔日的行为,会和一般人产生不一样的反应。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应该以一般人的感知作为标准,而非特定人。结合本案,必须是被告人微博的内容,已经到达一般人恐吓、威胁、要挟,并且上述的恐吓、威胁和要挟还已经到了不能反抗的程度。”

  “综上,辩护人想请求法庭,结合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两点,对李某等五人的钱款能否计入犯罪金额,慎重考虑。”

  “辩护人发言结束。”

  旁听席上,闪光灯再一次亮起。邢云朵在坐下的时候,和陶桃相望了一眼。那么多年后重逢以来的第一次,陶桃对她的眼神里,露出了感谢。

  我们之间的恩怨真的已经结束了,你也无须感谢我。作为一个律师,我只是尽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而已。就如公诉人,他同样尽到了他的职业要求。

  但希望我们之间,此生再不相见了。

  再一次,邢云朵把目光望向了旁听席最后,自己的恋人。她看见隔着不算多的人海,唐浅对她竖起的大拇指。

  不用夸我,姐姐我又美又厉害,我知道。她低头,露出了一个甜甜的笑容。

  第42章 案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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