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2 / 2)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这是一个相当古老的权利,通说认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代。在历史的长河中,它曾经一度辉煌过,甚至还是某些人求生的手段。然而红尘滚滚,最终,它还是走到了死寂。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里,关于它的条文,早已只有那么寥寥数条。而那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物权法,更是连它的名字都未留下。

  所谓的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在该不动产逾期未回赎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在典权法律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其不动产交典权人用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之为典物。

  潘秀凤这个继承案件指向的标的物房产,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典物,至少,房屋的来源是一个典物。

  一个在现有的社会里,已经很少能听到的物权来源。

  1961年4月17日,出典契约人陆云生与承典契约人徐君华签订契约,陆云生因急需资金将自有坐落于川海市北部红云路尾处的花园小洋房出典与徐君华使用。契约规定,典价人民币2,000万元折合折实单位3,755个,典期三年自签订之日起算,其他的权利义务亦有在契约中有所约定。

  典期期间,陆云生奔赴绿河市探亲,自此一去不回。

  1964年5月26日,三年典期已过。徐君华写信给陆云生,但被退回。按照契约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小洋房的房屋产权自然归属于徐君华。只是,徐君华一直未去办理产权的变更手续。

  1985年,陆云生死亡。

  后斗转星移,时代变迁。小洋房的产权性质由无主房屋到公房再到私房,最终1989年时登记在了徐君华的小儿子徐启刚名下,几年后,徐启刚又在房屋上将自己妻子王美云的名字加上。现徐启刚死亡,关于该房屋的权属,他的三位继承人再起冲突。

  徐启刚的三位继承人,分别是大儿子徐洪生、二儿子徐泽越,以及小女儿徐蓓蕾。

  而潘秀凤,就是徐洪生的妻子。她的儿子,叫做徐瀚杰。

  物,有时是世间情感最好的见证者。这幢小洋房,在最初成为私房的时候,就经历了一轮继承人之间的争斗,最后由徐启刚获得了它的产权。而现在,三十年后的今日,同样的故事再次发生。

  时间回到现在,刑云朵拿起了潘秀凤刚才摊在她二人面前的几张纸之一,这是该套房屋所在区区公证处的预约意向单。她看了一下,慢慢出声读了出来。

  “待公证内容,川海市北部川海路3200号花园小洋房的权属;待公证时间,本意向单签订之后15日内,逾期将重新预约;待公证内容,上述小洋房现登记于本人名下,归本人与过世的妻子共同所有,其中属于本人的产权,本人生前以及死后都留给给徐洪生、徐瀚杰两人;填写人,徐启刚。”同时,在这个意向单的下面,还有徐瀚杰的一行手写字,“我同意接受此份赠予。”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