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章(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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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米将米国人提供的证据给苏玥看:一份米国斯通人工智能研究所的工程师失踪的立案证明,家属的情况说明,这位工程师的履历和特长、失踪前最后接触到的人……然后就是他们从智能工业园的官网上看到的一张照片,照片中有五个人在生产线上忙碌,米国人认为,左手第二的那个人,跟他们失踪的这位工程师很相像。

  苏玥仔细看了米国人提供的照片跟他们官网上的图片对比,觉得除了这两人的发型都是背头、鼻子都带点鹰钩之外,他实在看不出,这两人还有其他什么地方相似。

  艾米也是这个观点:“我们的警方觉得他们证据不足,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没想到他们威胁说,如果我们不予配合,他们就自己进去抓人,由此造成的冲突,完全由我们负责,我们也必须赔偿他们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而且,他们会在国内提起对你们公司的调查诉讼,你知道米国人的手段有多卑鄙,我担心这样对你更加不利!”

  苏玥沉默了,米国人说的冲突,恐怕并不是目前的重点,在多多马本地,米国的作战力量远不如我们,他的军工科技再厉害,只要不是准备大规模地开打,不上那些全信息化的精准打击手段,小规模的冲突,我们的装备也不差,米国人未必能占得了便宜。

  但米国人对待那些对他有威胁的高科技企业,向来采取的都是流氓绞杀的手段,凭借神奇的无视他国主权的“长臂管辖权”的法律武器,这些年不知道坑了世界各国多少跟他有竞争关系的高科技企业。

  第一千零九十七章 共识

  根据米国的民法理论,米国法院对外国被告有特别管辖权,只要外国被告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告跟法院所在地有最低限度的联系,也就是任何一点点的联系都行,比如说你跟米国人有生意来往、你用到了米国的专利技术、你在米国上市甚至是你以美元签订了合同、你银行转账的时候用到了米国的银行账户,米国法院认为他们都有管辖权。

  是不是细思极恐,在全球化的时代,哪一家大企业能将自己所有的业务都排除在米国之外?

  第二:被告的所做所为在法院所在地产生了一定的效果。这个标准更是烂而又烂,有没有效果,你说了可不算,实在找不到理由,米国法院给你安一个“可能威胁米国国家安全”,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调查你,然后以各种手段逼着企业按照它的想法行事。

  日本的东芝、法国的阿尔斯通、德国的西门子以及欧洲的空客,通通都因为米国的长臂管辖,被米国坑得很惨,除了高管被抓之外,这些企业不是被迫给米国缴了巨额的罚款,就是被米国肢解后并入了米国的大公司,自此一蹶不振。

  正因为很清楚米国人的德行,艾米才想征求苏玥的意见,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要不要妥协一下,让他们的警员带着米国人进去搜查一下?

  可苏玥很清楚,这种事无法妥协,米国人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就是想摸清智能工业园的底,综合评估他的实力,然后决定要怎样对付它。

  他这次将他们放进去了,只要米国人没有达到目的,随时就会再次要求进入,直到得到他们想要的情报。

  而苏玥的这个智能工业园,还真的没有给米国人调查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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