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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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邓州市的"7·28"案件,南阳市公安局将现场收集到的毛发和精子一起送湖北省公安厅,要求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其DNA图谱与"(2001)公物证鉴字第3993号鉴定书"确定的DNA图谱基本一致。

  发生在上蔡县的"11·8"案件,公安机关在现场死者的尸体上及地面上分别提取5根阴毛,经送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研究所进行物证检验,其DNA图谱与"(2001)公物证鉴字第3993号鉴定书"排出的DNA图谱,为同一男性所留。

  发生在尉氏县的"11·16"案件,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从受害人当晚所睡的大床西侧地面上找到毛发7根,并在受害人身上所盖的被子上找到毛发2根。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地面提取毛发与"(2001)公物证鉴字第3993号检验报告"中送检的阴毛为同一男性所留。

  截至目前,DNA检测尚且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中最先进的手段之一,它检测的准确率在9999%,一系列案件中的DNA检测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这些恶性杀人案件为同一男子所为。

  2002年11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厅会同漯河、临颍、驻马店、西平、上蔡、南阳、邓州等市县警方在西平召开办公会,分析认定:临颍、邓州、西平、上蔡、尉氏5起案件应为一人所为,于是作出了并案侦查的决定,以最先发现这类案件的临颍"8· 15"案件为基础,将这些案件定名为"8·15"系列杀人案,并决定,由河南省公安厅牵头,成立"8·15系列杀人案侦破指挥部",省公安厅主管刑侦的副厅长为指挥长,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和发案的市级公安局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各有关发案的县区公安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漯河市,漯河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至此,警方终于从纷繁的线索中理清了方向。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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