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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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小笔记本是刘文韬每日工作的简单总结。

  而在4月13日这天,刘文韬写下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我杀了王余。”

  “我杀了我妻子。”

  “我杀了她。”

  “我杀了她。”

  “我杀了她。”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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