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4 / 7)
须臾,日本人微笑。“我们和祖医生一直是朋友,我们会不遗余力的支持祖医生。”
祖医生的协议:《中日盟约》
“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第一条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
第二条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第三条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第四条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条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条与前项同一之日[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
第七条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条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
第九条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第十条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
第十一条本盟约自签订之日起拾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
祖医生 (印) 陈其美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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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医生的协议:《中日盟约》
“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第一条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
第二条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第三条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第四条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条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条与前项同一之日[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
第七条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条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
第九条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第十条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
第十一条本盟约自签订之日起拾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
祖医生 (印) 陈其美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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